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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与芜湖长江**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长**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限公司、芜湖**限公司以其急需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以免引以发群体性事件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芜湖长江**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于支付3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限公司、芜湖**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在2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宏**限公司、芜湖**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芜湖长江大桥综合**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限公司工程款在200万元范围内先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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