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繁昌县**限公司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克友,被上诉人繁昌县**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春**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中原大厦电气工程审核报告》审计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据该审核报告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