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煌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原审被告南**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煌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新伯,被上诉人陶**的委托代理人万运火,南**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中煌建**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