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繁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南通启**限公司、繁昌**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腾忠红、腾忠平繁昌县环城西路78#201-501繁城私字第11904、79#202#-502#繁城私字第11905号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繁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南通启**限公司、繁昌**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腾忠红、腾忠平位于繁昌县环城西路78#、79#繁城私字第11904号、11905号房产予以查封;
三、上述财产的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