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刘**与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