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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温州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刘**与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温州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保全措施以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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