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宿州市创亿农资**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