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飞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飞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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