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池州市**宿州分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227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法定代表人王**所有的比亚迪G6轿车(车牌号皖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王根号所有的比亚迪G6轿车(车牌号皖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