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诉被告宿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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