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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