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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0年,原告承建固镇县校安工程,现工程已于2012年竣工验收,被告应将工程质保金18800元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款188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殷**辩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质量有问题,修补过后再退质保金。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2、质保金退还承诺书,证明被告签字确认退还质保金;3、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合格。

被告殷**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条子是我写,因工程质量有问题,所以未退还质保金;证据3与本案无关。

被告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均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经举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被告殷**与他人以安徽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安徽省**学教室、顾**教学楼、九**学综合楼、刘*小学教室、东**校教学楼工程项目。后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施工。2012年5月该项目先后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12年5月29日,安徽宿州**有限责任公司在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单位意见栏签字。2012年12月29日,被告就龙**司承建的固镇校安工程给原告出具“质保金18800元,无质量问题退还,日期按备案表为准,以龙**司备案表为准。按要求由签字人付款”的承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殷**与他人挂靠安徽宿州**有限责任公司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李**施工,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龙**司转包给李**的合同应属于无效,但其施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双方应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5月29日竣工验收,各方已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故原告李**可以请求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被告殷**承诺由签字人付款,殷**作为签字人与违法分包人负担退还质保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对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等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洁质保金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告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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