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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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