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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