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宿州市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埇**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对被告宿州市埇**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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