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桂*、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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