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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快达**有限公司安**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快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应由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浙江快达**有限公司安**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所涉建筑物所在地为宿州市埇桥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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