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杨**与被告刘**、桂*、任**、宿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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