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X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锐**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北浍纺路西东苑小区4#楼01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0108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