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王**所有的皖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二、查封原告王**所有的皖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设定负担,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