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祝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豆小雪与盛志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桂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有限公司与安徽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浙江快达**有限公司安**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程有限公司与宿州**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宿州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