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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祝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祝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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