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安徽**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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