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