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夏刘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0元,减半收取为13390元,由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