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徽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陈**与陈**、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蒋*、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魏**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尤**与江苏登**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宏**有限公司与安徽宏**限公司、华升建**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安徽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宿州市**工程公司、宿州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杭州建**任公司、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