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限公司、被告华升**限公司安**公司、被告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