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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有限公司与安徽宏**限公司、华升建**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限公司、被告华升**限公司安**公司、被告华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安徽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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