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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u0026ldquo;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u0026rdquo;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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