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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