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魏**诉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祝**、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5元,由原告祝**、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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