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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宿州市**工程公司、宿州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宿州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为1099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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