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轿车一辆及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X元,并已提供原告左**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12号楼0402室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告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
二、对被告许*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
三、对登记在原告左**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12号楼0402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