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后原告王**于2015年8月6日申请对已冻结的资金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自愿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刘*在中**银行账户6210内的存款XXXXX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解除对王**所有的皖L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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