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延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且原告提供王**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号楼0201室(产权证号为20XX3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王**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号楼0201室(产权证号为20XX31)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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