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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