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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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