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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有限公司与南京宏**限公司、南京宏**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玖泰投资**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以情况变化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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