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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安徽省**程总公司、安徽省**程总公司梨都华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一审被告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梨都华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人民法院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砀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静、黄**,被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安徽省砀山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梨都华庭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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