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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安装公司与安徽**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杜*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安徽**八中学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筑安装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均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为7250元、鉴定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为7250元,均由上诉**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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