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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限公司与闫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萧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萧*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萧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被上诉人闫先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先锋反诉的标的额为1630000元,超出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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