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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运毛与安徽省**工程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工程总公司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的签订地、施工地均在安徽省砀山县,施工单位亦是砀**学项目部。因此,本案应由安徽**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该工程所在地在砀山县。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由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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