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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责任公司与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将宿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马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宿州国用2014第M2014015号,面积为32062.59㎡)予以查封。2015年1月27日,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马鞍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20日,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宿马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宿州国用2014第M2014015号,面积为32062.59㎡)的查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宿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马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宿州国用2014第M2014015号,面积为32062.59㎡)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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