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安徽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安徽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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