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773元,减半收取为116376元,由原告安徽省皖**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