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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宿州市**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崔旗,被告**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霍怀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宿州市**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书面通知,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宿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218元,减半收取为27109元,由原告宿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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