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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江西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符*保诉被告江西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马**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符*保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符德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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