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徽省**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梅庆彩与萧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萧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梅庆彩与萧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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