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宿州**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润宣**责任公司、宿州市**责任公司、合肥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发支,被上诉人宿州润宣**责任公司、宿州市**责任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宗书,被上诉人合肥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