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江苏广**限公司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宿州分公司)、第三人安徽**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安徽**限公司宿州恒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徽**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安徽**州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