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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广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宋传友、广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7元,减半收取1090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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