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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京骏懋**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骏懋**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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