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骏懋**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