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XX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王**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A-19号楼0201室(产权证号:20XX3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