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宿**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黄连胜与被申请人宿州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连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赵**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